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份)和本科第一批(包括合并后的本科批、或不分批次的分段录取,下同),考生可同时填报。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和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注: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相关规定进行调档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省级招生机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计入考生投档成绩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对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退。在本科第一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符合学校录取标准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

  第十五条 上海、浙江考生应严格对照学校在该省(市)公布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填报与自己选考科目相匹配的专业;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含)以上,江苏省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对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外语成绩、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对上海市完全同分考生还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若上述情况完全相同,学校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招生条件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选考科目不匹配或不符合招生条件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普通类型招生中,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可以报考所有专业;俄语考生可报考俄语、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和所有非外语类专业,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考生可报考本语种专业和所有非外语类专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均开设英语必修课程,部分专业课用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学校课程设置进行学习。

  第十九条 考生报考学校所有外语类专业都必须参加各省级招生机构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未组织口试的省份除外),学校在普通类型招生时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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