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米高考 >高校招生 >招生简章 >

2024年昌吉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招生简章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昌吉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昌吉学院202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昌吉学院(Changji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997。

第三条 昌吉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昌吉学院有园丁校区(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和新城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南段9号)两个校区。

第六条 昌吉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昌吉学院与山东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兰州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联合培养的本科生,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由昌吉学院颁发。

第七条 昌吉学院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课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昌吉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专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学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昌吉学院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是昌吉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学制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委会规定的2024年高考报考条件考生。

第十二条 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十三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主要为大学英语,另开设大学日语、大学俄语公共课程,外语语种非英语、日语、俄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后方可填报我校体育类专业志愿。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六条 昌吉学院录取批次:区内分为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和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区外按照各省规定批次录取。

第十七条 昌吉学院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采用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

若考生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按以上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昌吉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最低投档线,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者,若文化课成绩总分也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外语。

第二十三条 昌吉学院部分本科专业单科限分要求如下: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普通类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报考交通运输专业的普通类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二十四条 航空学院招生专业身体条件要求如下:

交通运输专业: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身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不建议报考。因专业特殊性,该专业适宜男生就业。

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因专业特殊性,该专业适宜男生就业。

空中乘务专业(航空服务方向):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斜视,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胎记,无纹身;无精神疾病病史和传染病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飞行器维修技术专业: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身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不建议报考。因专业特殊性,该专业适宜男生就业。

第二十五条 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专业投档的部分招生计划用于教育部—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的招生。

第二十七条 昌吉学院与疆内部分高职院校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合作院校,与昌吉学院本科专业同批次录取,只招收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情况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计划类型、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投放。

第二十九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24年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元/生•学年):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其中,教育部—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专业学费:8500)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体育类各专业:本科:33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专科:5500。

住宿费标准如下(元/生•学年):

8人间600;6人间800。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当地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在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等,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昌吉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昌吉学院招办联系方式: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

录取期间联系电话:0994-2337793;0994-2354830

录取期间传真:0994-2336070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994-2352355

招生监督举报邮箱:cjxyjw40@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cjc.edu.cn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园丁校区);

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南段9号(新城校区)

邮编:831100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昌吉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