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安徽医科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医科大学(国标代码:10366),简称安医大;英文译名为Anhu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HMU。
第三条 安徽医科大学是安徽省第一所高等医科院校,是安徽省属重点大学,是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和安徽省共建高校,是安徽省第一批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和第一批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科办学地址分为:梅山路校区、翡翠路校区和东校区。梅山路校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1号,邮编:230032;翡翠路校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15号,邮编:230601;东校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河路(原玉皇山路),邮编230012。
第六条 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安徽医科大学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对普通高考的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指导组,现场指导具体录取工作。
第八条 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安徽医科大学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等因素,拟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安徽省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最新文件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
第十三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进档。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院校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分别按照各自省(直辖市、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文件执行。非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含政策加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采用高考排序成绩,无排序成绩的省份,按照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
第十六条 对所报专业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剂至有空缺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允许专业组内调剂的,我校对所报专业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专业组内随机调剂至有空缺计划的专业。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不允许专业调剂的则不予调剂。
第十七条 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必测科目等有报考等级要求的,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报考等级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不含儿科学方向)、临床医学(五年制)、麻醉学和康复治疗学专业新生将随机分配至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未经过各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电子档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皖发改价费〔2021〕348号文件和皖发改价费函〔2021〕221号文件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按安徽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我校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坚持以学生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学圆梦保驾护航。在构建“奖、助、勤、免、补、贷、偿、减”资助体系的基础上,注重物质保障基础上加强发展引领,建立了以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国家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基层就业补偿、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学校奖助包括学校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各类补助等;社会捐助包括各类奖助学金;学生自助包括勤工助学等),全面发挥学生资助工作“助困”+“育人”的双重作用,适应新时代资助工作的新规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提交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学校审批等方式申请各类资助项目,同时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ahmu.edu.cn;咨询电话:0551-65167746;招生办E-mail:ahmuzsb@ahmu.edu.cn;微信公众号: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办。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