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夏医科大学(国际代码:10752),是国家教育部、卫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宁夏唯一的医学高等教育学府。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宁夏医科大学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普通全日制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真诚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少数民族预科生。具体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详细计划可在宁夏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报考指南,或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www.nxmu.edu.cn/zsjyc/)和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号:nyzj1160)上查阅。
第七条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施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对于施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
第九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考生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除“意见”中规定的六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外,我校除公共事业管理与电子信息科学技术2个专业外,其它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特别提示: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第十一条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录取,学校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均为一本批次,转段专业全部为所属省份一本批次各专业,因此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录符合医药学各专业身体条件的考生。
第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费:本科层次:5800元/年/生(含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儿科学、眼视光医学7个专业)、5300元/年/生(含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10个专业); 4400元/年/生(含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公共事业管理3个专业);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学费均为4600元/年/生。
住宿费:雁湖校区800-1300元/年,双怡校区500-1300元/年。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可在宁夏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报考指南,或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nxmu.edu.cn/zsjyc/)和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号:nyzj1160)上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
宁夏医科大学雁湖校区
邮 编:750004
咨询电话:0951-6980061 6980678
监督电话:0951- 6980034
传真:0951-6980061
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www.nxmu.edu.cn/zsjyc/
微信公众号: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nyzj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