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五章 普通高考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院高考录取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广东省,除学前教育专业外采取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即在高考的基础上,由学院视考生的高考成绩,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中职阶段取得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等按照6:3:1的比例予以综合评价);学前教育专业录取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在其他省采取学院面试合格,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为慈善性质的学校,通过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达到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广东省“3+证书”类考生须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3+证书”录取最低分数线;除学前教育专业外考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通过学院资格审查;按照1:1.5的比例人数确定面试名单;学前教育专业考生不参加面试。

  2.除学前较专业外报考我院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到2017年6月仍然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户需提供县级扶贫办开具的扶贫证明,并有帮扶单位盖章确认;

  (3)家庭突遭遇重大变故(如重病、突发事故等)致贫,但尚未进行贫困认定者,需提交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考生可凭中学学校、村委会、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到县民政部门办理);

  (4)高中阶段或中职阶段靠学校助学金、减免学杂费或靠社会资助才得以完成学业者,需提交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考生可凭中学学校、村委会、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到县民政部门办理)。

  3.学前教育专业贫困生和非贫困生均可报考。

  第十七条 高考录取的考生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广东省除学前教育专业外按照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广东省“3+证书”类分科类录取;前教育专业外依据高考成绩,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广东省“3+证书”类分科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其他省按照面试合格,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如下:

  (1)普通高中毕业生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100%)=高考分数(60%)+面试成绩(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

  (2)“3+证书”类考生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100%)=“3+证书”类分数(60%)+面试成绩(30%)+中职阶段取得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10%)

  A、“3+证书”装饰工程技术只招持有土木工程证书、施工员证书、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的考生。

  B、“3+证书”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只招持有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会计证书、旅游证书、教育基础证书、教育部颁发的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的考生。

  C、学前教育专业招持有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会计证书、旅游证书、教育基础证书、美术基础证书、音乐综合证书、体育技能证书、教育部颁发的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优良、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按《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执行),高考录取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符合贫困生条件和学院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即合格及以上(学前教育专业不参加面试),学院按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考录取除学前教育专业外其他专业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广东省按其综合评价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前教育专业录取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其他省在面试合格基础上以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据高考成绩录取的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条 高考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广东省除学前教育专业的高考考生,当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分数仍相同时,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高考总分仍相同时,按广东省相同成绩名单排位先后录取。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和其他省高考考生,当考生的高考成绩相同时,文科生按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以文综分数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生按数学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以理综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按生源省相同成绩名单排位先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报考学院除学前教育专业外 “3+证书”类的考生,当考生的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分数仍相同时,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报考学院学前教育专业“3+证书”类的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的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

  第二十二条 除学前教育专业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并兼顾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或中职阶段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以及高考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学前教育专业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其加分分值只计入高考成绩,并按计入后的高考总分进行折算,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

  第二十五条 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文理科进行录取,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参加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必须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院校文、理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依据“学校志愿顺序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原则,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学院贫困生条件的考生,考生须按学院的规定要求提交家庭贫困证明(以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提供证明为准)。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达到高职院校录取最低分数线,投档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以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提供证明为准)。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的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顺序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九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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