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西安理工大学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 招生类别:西安理工大学招收艺术类(美术)、高水平运动队、新疆内地高中班毕业生、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生、普通理工类、普通文史类等考生,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调档录取。
第十一条 西安理工大学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本省(市、自治区)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西安理工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对于江苏地区,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等级须满足学校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要求选测科目达到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达4C、1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西安理工大学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同分数情况下,按照位次先后进行排序,无位次的省(市、自治区)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参考相关科目进行录取。
对于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理科考生按照选测科目为“物理”的等级进行排序。该等级相同时,再按照第二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西安理工大学认可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不重复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项适用于投档及分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期间,我校向社会公布的来源计划未完成时,参加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西安理工大学招收艺术类考生。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专业课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方可填报我校。按类录取的新生在入校后通过考试确定具体学习专业。
艺术类(美术)录取原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通过,体检合格,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类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同分情况,参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西安理工大学招收高水平运动队。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当年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测试合格者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方可按照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西安理工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九条 西安理工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小语种考生请谨慎报考。西安理工大学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西安理工大学信息技术与装备工程学院位于西安市大庆路219号(西安理工大学莲湖校区),设有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信息工程、电子与计算机工程3个本科专业。
招生计划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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