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于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方式进行录取,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成绩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专业服从调剂者,按照考试成绩将其调剂到其他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未能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报考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英语口试成绩达4分(含4分)以上,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100分以上(含100分);应用化学、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等专业不能色盲、色弱;地理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不能色盲。
第十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无历届生、应届生限制。
第十一条 艺体类招生使用各省统考成绩,根据考生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省外文理科招生根据生源地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体检标准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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