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要求:学校不设置单科限制,不设置男女比例限制,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录取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一律为英语。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录取时不设置专业级差分数。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报考师范各专业的考生应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没有明显身体缺陷。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5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办法安排专业。

  1、对于我校招收的艺术体育类考生,我校使用各生源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在进档考生中,本科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科专业文化成绩在专科文化省控制线上100分(含100分),在进档考生中,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

  3、音乐类专业、舞蹈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体育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在进档考生中,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

  4、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免费师范生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分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按大类招生的学生,进校第一学年学习专业基础课,一年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在学院(类)范围内再选择专业方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新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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