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学院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浙江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即先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根据浙江省考试院按本段位(批次)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公布选考科目范围(部分专业不限选考科目),考生选考科目只需一门在学院选考范围之内即可报考该专业。

  第十八条 对于外省考生: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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