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坚持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
(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二)凡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口吃、无各种残疾。
第十七条 我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
(一)对首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对分数相同考生文科按语文-数学-文综、理科按数学-语文-理综顺序录取。生源地省、市招办对同分考生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生源地省、市招办规定执行。对征集志愿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均不能安排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二)浙江省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浙江省考试院公布为准,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凡加分考生,我校将按照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录取:
(一)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执行生源省该类专业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依照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则比较文化课成绩。
(三)体育类各专业要求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文理兼收):
(一)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执行生源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如下方式录取: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只招器乐考生,不分小行当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
(1)山西省以外考生不分小行当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设点校考省份考生须校考专业合格,使用校考成绩录取。
(2)山西省考生分小行当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美术类(美术学、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
(1)设点校考省份考生须本省专业统考合格、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合格,按照我校校考专业考试成绩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2)不设校考省份使用生源省统考成绩录取,按专业考试成绩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4、书法学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
(1)设点校考省份考生须校考合格,按照我校校考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不设校考省份使用生源省统考成绩录取,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舞蹈类(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专业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1)设点校考省份考生须校考合格,按照我校校考专业考试成绩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2)不设校考省份使用生源省统考成绩录取,按专业考试成绩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6、编导类(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此外有校考省份考生还须校考专业合格。
(三)我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按文化成绩录取的专业,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口、专升本各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达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晋招考综[2017]21号文件执行。
(二)其它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按照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规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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