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招生计划数1:1的投档比例调档,非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省份的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1:1.05以内。
第十三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普通文理类的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即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其他专业间不设级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内蒙古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浙江、上海两省各专业的选测科目要求以学校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于有校考省份的校考专业成绩为考生的专业成绩,没有校考省份的专业成绩采用省专业统考成绩。
2.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与科技、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类)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总分100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
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3.表演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换算值(高考文化成绩÷省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闽台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项目原则上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没有填报志愿的将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获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资格的考生,录取规则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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