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考生志愿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凡已投档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学校将全部录取,不做退档处理;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安排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将考生实考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同分条件下,优先安排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语言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非语言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如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加分进档,但进档后排序时以实考分为准,当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优先录取(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类专业中,英语、翻译、商务英语、朝鲜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外语类专业招收英语和相应语种考生。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参照江苏省招生办法,录取及安排专业时按照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由高到低录取。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标准:A+=4分,A=3分,B+=2分,B=1分,C=0分。
第十六条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对于浙江省考生,录取时将执行浙江省当年录取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我院在浙江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浙江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八条 学院2020年在北京、天津、山东和海南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四省(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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