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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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731)。
第三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1038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 制:三年。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毕业证书通过教育部电子注册认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九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依据学院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计划、录取公开,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在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计划所投档的考生中,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实行高考改革省份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理工类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依照教育部和各省考试院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按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不限制语种,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六章 高职高专提前批(空中乘务专业)
第十七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学院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男生身高174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4cm,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空中乘务专业系提前批次,需要单独进行体检和面试,体检和面试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划定的高职(专科)最低控制线,方可具备录取资格。学院将依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章 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
第十九条 按照《关于印发“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实施方案的函》(黑教规〔2024〕1号)要求,学院开展“振兴龙江(兴林计划)”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兴林计划)。“兴林计划”试点招生对象为黑龙江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录取方式“兴林计划”列入我省普通高考本(专)科批次录取,实行单独代码、计划单列、平行志愿录取,录取分数不低于学院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院原报志愿投档结束后,仍未完成专项计划,可以征集志愿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兴林计划”专项录取的学生,实行服务期制度。学生入学时与学校、森工集团签订“三方协议书”;在校就读期间所需经费(指学费和住宿费),先由个人正常缴纳,其中,每年学费由森工集团直接进行补助,住宿费由学院进行补助;学生毕业后(须取得毕业证书)由森工集团负责组织毕业生按照集团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为毕业生落实具体工作单位(企业岗),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所有事宜按照《“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实施方案》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考生正常毕业将获得由学院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办理高校毕业生毕业手续。毕业证书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执行。详见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院住宿费用每生每年600—8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咨询热线
第二十八条 咨询电话:0451-82470001、82470004、82470005。
第二十九条 学院网址:http://www.hljstgc.org.cn/、
http://www.hljeec.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