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21-05-12为认真做好我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按照《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藏教厅〔2020〕32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少数民族户籍在藏的;
(2)我区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
我区干部、职工指在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正式在编干部或职工,含援藏干部、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或职工、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或职工。
(3)除在藏干部职工子女外,户籍从外省(区、市)迁入我区的,须具有西藏户籍1年以上(202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
(4)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其他考生;
(5)三年来,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高校,须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各地(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以报名参加高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以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
(二)报名办法
1.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网上资格审查、网上信息确认的方式报名。
2.考生报名时须在网上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本、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学籍(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的扫描件,符合报名条件第(一)条第3款的考生另须交验实际就读证明。
3.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和内地中职班就读的考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信息由学校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负责收集整理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和信息确认。
4.部队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5.其他考生自行在网上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报考材料和信息确认。
6.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登陆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http://ptgx.zsks.edu.xizang.gov.cn:8082)进行网上填报信息和网上信息确认工作。
7.2021年我区普通高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大学、格尔木办事处、成都设立考区。
在藏干部、职工子女考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在西藏民族大学考区或成都考区参加考试,须在网上报名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提交申请。各地(市)招生办须对提出申请的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
8.报名信息实行网上确认,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确认。如考生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而没有提交确认则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任何考生信息修改申请。
9.信息确认时,考生须按规定在网上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在西藏民族大学、成都考区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未在规定时间缴纳相关考试费用,视作自愿放弃报名。
各地考试招生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我区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和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及其在藏工作经历等。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考生学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生实际就读情况审查工作由高中阶段学校负责(须提供班主任、教务主任、学校主要领导三级审签证明)。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情况审查工作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西藏民族大学保卫处负责,学籍情况审查工作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其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及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部队考生、驻藏部队干部、职工子女报考资格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西藏军区政治工作部、武警西藏总队政治部、驻藏空军政治部等部门负责审定。部队改制的参照执行。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簿为准,其中养子女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必须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或考生本人为户主,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属地公安机关出具。
4.户籍从外省(市、区)迁入我区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学籍审查时间以各校统一转入时间起至毕业为准;实际就读审查时间以各校2020年秋季开学起至高考前1周为准。
5.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含享受政策加分、实际就读等)须在考生所在就读班级、学校、地(市)招生办进行三级公示。经公示无疑的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核并公示。
6.考生须妥善保管好本人报名的用户名和密码,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和提供的报考材料清晰可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凭虚假材料获取高考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对弄虚作假或协助考生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依策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7.各地(市)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压实招生办和报名点的工作责任,严格规范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8.关于报名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9号)。
(四)其它
1.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考生报考资格、各类政策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2.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5月通过西藏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公布。
3.自治区招生办在5月中旬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反馈至各地(市)招生办。
4.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资料中。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3)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二)体检
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地(市)招委会要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招委会指定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2.体检信息由考生体检所在医疗单位和地(市)招生办(考区考务组)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借考考生原则上在考区参加体检。考生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3.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报考军队院校、直招士官、公安武警院校(专业)和司法警官学院等体检和体能测试以相关部门文件通知为准。军检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高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档案内容按照《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2号)相关规定执行。考生纸介质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4.各地(市)招生办须会同相关部门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须在5月底以前完成。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建档、管理,建档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
6.因档案缺失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7.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各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四、考试
(一)考试内容
1.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汉语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2.语文、数学、外语、汉语、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凡使用汉语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作为语文成绩。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3+文科综合简称文史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工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史类和理工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4.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5.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我区自主命制,各地(市)招生办组织测试。
6.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7.考生的考试文具由自治区招生办统一提供。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汉语);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6月9日9:00至11:30藏语文。
普通高考外语听力测试安排在6月8日外语笔试开始前进行。普通高考英语口试于6月10日举行。
(三)命题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藏语文试题由国家授权我区自主命制,其他科目由国家统一命题。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四)评卷
考生高考答卷的评阅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高考各类考试(含全国统考、对口高职招生考试)各科答卷评阅均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将严格按照网上评卷工作要求,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五)艺体类加试和空军招飞
1.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2.艺术专业加试按《关于做好2021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7号)规定执行。体育专业加试具体组织办法另行通知。
3.空军招飞按《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21年度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藏教厅〔2021〕55号)执行。
(六)面试
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五、志愿填报
(一)批次设置
普通高考录取批次分为提前单独录取批次(含提前单独录取重点本科院校、提前单独录取普通本科院校、提前单独录取艺体类本科院校、提前单独录取专科院校、提前单独录取艺体类专科院校)、国家专项计划院校、地方专项计划院校、高校专项计划院校;本科第一批次(含预科);本科第二批次(含预科);第三批高职(专科)批次。
(二)志愿设置
1.传统志愿
提前单独录取批次仍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每个批次设置3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
提前单独录取批次的院校(专业):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
2.平行志愿
实行平行志愿的有国家专项计划院校和地方专项计划院校,本科第一批次(含预科),本科第二批次(含预科)和第三批高职(专科)批次录取院校。
平行志愿每个批次设置A、B、C、D、E、F、G、H、I、J共10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不设院校服从调剂志愿。院校未完成计划,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方式视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
3.每个考生在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时,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与专业(音乐、美术和舞蹈不得跨类混报)。
4.限报院校以正式公布的《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为准。
(三)志愿填报
1.所有考生一律在网上凭报名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登录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志愿填报统一安排在成绩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具体填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3.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按照梯度填报志愿,不应盲目填报。各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
4.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高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办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5.征集志愿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招生办根据招生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和录取工作进度安排,在西藏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上及时公布招生院校计划信息,征集志愿方式和时间等。
六、录取
(一)高校录取
1.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实行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员外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考生为少数民族。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
(二)传统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
投档时,先将考生按院校志愿分开,再依次按照志愿顺序将填报同一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分数高低排队投档。如果考生第一志愿落选,即使考生的分数达到或远远高于第二志愿所报学校的投档分数线,也只有在这所学校第一志愿没有录取满额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投档。
(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1.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1)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即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2)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即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2.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J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3.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所有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
(四)其他
1.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2.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报名地招生办或自治区招生办校验真伪并打印《西藏自治区2021年区内考生录取成绩志愿表》盖章后由招办工作人员装入考生档案。
3.严禁高校违规招生。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我区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我区对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录取。录取高校须根据西藏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七、政策加分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高的一项: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5.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7.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如果考生符合第(一)条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同时又符合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高考加分条件,两项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第(二)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工龄加分另外计算。
凡符合以上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地(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四)其他
1.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2.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予以优先录取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③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④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⑤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⑥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⑦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⑧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2)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②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英烈和因公伤残等人员子女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优待有关事宜的通知》(应急厅〔2021〕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简章、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录取结果、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等相关信息。
(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和规定、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名单。
(三)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公示全区享受政策加分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四)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须按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考生实际就读情况和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信息情况等。
(七)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政策加分类别、资格条件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1.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条款执行。
2.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3.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4.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7号)《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国发〔1986〕108号)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一)部分高校经批准单独考试录取、强基计划录取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高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部队生源报考我区高校,按《区党委办公厅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党委组织部等单位
(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和中专高职3+2连读的学生参加对口高职考试,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五)考生可登陆西藏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西藏教育考试院官方网址为:http://zsks网址未加载.gov.cn。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未经授权许可,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掐头去尾”、图文不符、增加解读等行为转载本规定。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