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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做好2021年基于高考基础上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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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安排,2021年我省继续开展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快来看看。

一、试点院校和招生章程

2021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方科技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等10所高校,在我省开展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

各试点高校要认真研究制定招生章程,并依据招生章程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和录取办法,明确招生计划、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办法、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信息。高校须提前将招生工作方案报广东省招生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据此开展招生工作。试点高校要认真研究制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出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要求或折算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根据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要求,2021年起,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必须合格方能参加高考录取。

二、考生报名和高校初审

符合我省高考及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自愿报名,具体时间及方式见试点高校招生简章。报名须采取线上或邮寄报名材料等形式进行,不得组织现场报名。考生需根据学校要求如实提供报名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试点高校最迟应于6月初完成报名组织工作。报名结束后,试点高校要将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高中学校名称)报送省招生办,我办将根据报名信息及时向学校反馈考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信息。省招办提供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信息中,应届毕业生包括物理、历史、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等六门考试科目是否合格及等级;往届毕业生包括物理、化学、生物或历史、思想政治、地理等三门考试科目等级信息。

学校按公布的报名条件及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要求,结合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报名资格初审,确定参加本校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通知考生本人并在本校网站公示。试点高校要重点研判考生高中综合素质档案内容,将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经历、研究性学习和自主选修课程学习情况等作为报考材料初审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

三、试点高校组织综合素质测试并确定资格考生名单

试点高校完成考生报名和综合素质档案初审后,需组织开展综合评价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原则上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经教育部批准的除外)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综合评价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试点高校应尽量采取线上考试形式组织开展综合素质测试。2020年部分高校综合素质测试采取线上考试方式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有关高校要认真总结线上考试经验,进一步完善线上考试工作方案。对于部分高校确需组织现场考试的,须通过线上初审控制线下考试的规模,并按我省及考点所在地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

试点高校要根据考生综合素质测试情况,参考综合素质档案确定资格学生名单。各试点高校要将资格学生名单在本校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资格考生,要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于高考成绩公布前将考生名单(含考生号、身份证号、姓名、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报省招生办备案,同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网进行公示。部属高校还需上传资格考生名单到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

四、考生志愿填报及投档录取

高考成绩公布后,资格考生应根据我省普通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安排,填报综合评价志愿(具体填报时间、批次安排以省招生办普通高考志愿填报工作文件公布的为准)。

各试点高校按院校专业组方式编制招生计划。省招生办根据试点高校资格考生名单、考生志愿及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将上线考生全部投档给各试点高校。

北京外国语大学、浙江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录取模式,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构成考生综合成绩进行录取。其他试点高校按照6:3:1比例(即学生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高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占10%),最终构成考生的综合成绩,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进行录取。

录取后,按综合评价方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分别在录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试院官网进行公示,部属高校还需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综合成绩、录取高校及专业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年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综合评价招生统筹组织工作,对疫情防控、考试安全、招生录取工作负总责,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条件保障,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及中学要密切配合,为试点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考生就读中学(或原毕业中学)应积极协助提供推荐材料,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反映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发展情况。

(二)坚持正确导向。各试点高校要坚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科学选才、公平公正作为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晰试点定位,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积极探索使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方法,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要根据本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认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的综合评价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实施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探索科学有效和多元化的人才评价选拔机制。

(三)做好疫情防控。试点高校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校要本着注重科学、切实可行、严守公平、保证安全的原则,科学制订综合素质测试实施工作方案,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稳妥组织实施。报名人数较多的高校,可先通过非现场考核方式进行初审,严格控制参加现场考核的考生人数。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高校探索开展网上远程测试、网上视频面试、网上提交作品等非现场考核方式。

(四)严格规范管理。各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将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要求贯穿于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全过程。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确保命题、考试、评价全程安全、公平、公正。非笔试考试科目应在考前现场抽签随机安排考评人员、考生和考场。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对考生资格审核、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五)严肃工作纪律。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严禁直接或间接使用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考试成绩及测评报告,严禁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生源范围,严禁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以不正当方式争抢生源。要畅通综合评价招生申诉、信访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中学全面、规范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