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普高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综合评价录取工作中,高中生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职生依据中职主干课程(文化课)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评结果,经各专业所在分院依据其制定的《综合评价录取办法(实施细则)》,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中职生对口升学招生录取按照招生的专业类别(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类别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打印《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公章和招生专用章后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市(县、区)招生办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学院凭《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按《新生报到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面向甘肃省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生,学制三年,学费4500元/年·生(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学生学习期满并经考试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大专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