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相关规定,请相关考生慎重填报志愿。
㈠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予录取医学类各专业。
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予录取医学类各专业。
㈢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不予录取医学类各专业。第十九条 对于肢体残疾或身体畸形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但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建议肢体残疾或身体畸形的考生慎重填报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