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身体健康、思想政治品德合格和高考成绩达到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生源地各项加分(降分)政策予以认可。不限制应试语种,学校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凡复查(包括体检)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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