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1.普通专业5040元/生•年;

  2.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生•年;

  3.软件工程专业按规定学分及收费标准的学费为:一、二学年5460元/生•年,三、四学年16000元/生•年;

  4.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年;

  5.闽台合作办学项目: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年,普通文理类专业15000元/生•年;“3+1”培养模式的在台湾高校学习一年,“4+0”培养模式的可选择到台湾高校学习一段时间,在台学习阶段学费均按照台湾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收取;

  6.与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合作办学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加拿大里贾纳大学合作办学的环境工程专业20000元/生•年。

  7.住宿费:1000-13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具体实施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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