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文件要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医学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专业录取时,按照“投档次序、分数高低、报考专业”原则,确定考生所录专业;若考生成绩并列则根据所报志愿及拟录专业的特点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学校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如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调配。
第二十一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依据为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运动康复专业招收体育类(理科)考生。录取时,在专业成绩达到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本科最低控制线上,按照文化课成绩投档。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人才培养是指5年本科教育阶段结束后,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学生转入本校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时,纳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学籍注册为研究生。完成第5年学习后转入本校后3年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要求者,分阶段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我校免费医学定向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当地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七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