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 162CM 以上,女性身长 160CM 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 160CM ,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58CM 。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1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 KG ) = 身长( CM )?D 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 ,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 ,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有直径超过 2CM ,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 ,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 0.5CM 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 0.5CM 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 厘米 ,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合格。

  血压收缩压 90 毫米汞柱至 14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至 18.66 千帕)、舒张压小于 9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 , 心率每分钟 50 次至 100 次 , 合格 .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1.5 厘米 , 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 ,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 ,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 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 ,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 5 米 、另侧不低于 3 米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炎,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纽,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5 ( 0.3 ),矫正视力不足 4.9 ( 0.8 ),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在 4.6 ( 0.4 )以上,矫正视力在 4.9 ( 0.8 )以上,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视超过 10 O ,外隐斜超过 5 O ,上隐斜超过 2 O ,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 1PD 直径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 , 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的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 5mm , 牙 牙合 超过 3mm ,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 牙合, 中度牙周病,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 牙合的 ;。

  (四)错 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 文字运用得分小于 4 分;

  (二) 二维旋转得分小于 3 分;

  (三) 加减法得分小于 7 分;

  (四) 符数转换得分小于 55 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 MBTI-G 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 ENFP 、 INTJ 、 ISTP 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 I 得分大于 30 分;

  (二) N 得分大于 30 分;

  (三) F 得分大于 28 分;

  (四) P 得分大于 28 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 7 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 B 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 3 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二) 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三) 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四) 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3.0cm 的。

  第四十六条 X 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 3 个、直径不超过 0.5cm ,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 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 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白细胞总数 4.0-10.0 × 10 9 /L ( 4000-10000/ mm 3 );

  (二)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 50%-70% 、淋巴细胞 20%-40% ;

  (三) 红细胞数,男性 4.0-5.5 × 10 12 /L ( 400-550 万 / mm 3 )、女性 3.5-5.0 × 10 12 /L ( 350-500 万 /mm 3 )

  (四) 血小板计数, 100-300 × 10 12 /L ( 10-30 万 / mm 3 );

  (五) 血红蛋白,男性 120g /L -180g /L(12 -18g /dl) 、女性 110g /L -150g /L(11 -15g /dl) 。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 pH 值为 4.5-8.0 ;

  (三) 尿比重为 1.003-1.035 ;

  (四)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 尿酮体阴性;

  (六) 尿糖阴性;

  (七) 胆红素阴性;

  (八) 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 0- 偶见 / 高倍镜、女性 0-3/ 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 0-3/ 高倍镜、女性 0-5/ 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 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正常;

  (二) 镜检红细胞 0-2/ 高倍镜、白细胞 0-2/ 高倍镜;

  (三) 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 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役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4 月 24 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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