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空中乘务专业:8000元/年;表演艺术专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70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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