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来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四条 对于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专业级差。
第五条 2018年高考改革试点省(市)的录取,按照该省(市)公布的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各招生专业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以经试点省(市)审核后公布的为准。江苏省报考我校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级(含)以上,必测科目要求达到4C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测试成绩为合格。艺术类考生必测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分数相同时按照A+A+、A+A、AA、A+B+、A+B、AB+、AB、B+B+、B+B、BB、A+C、AC、B+C、BC的顺序排序。若选测科目等级还相同,根据投档分按照本章程第九条、第十条(不含综合成绩)执行。
第六条 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分(降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第七条 我校各专业对男女比例、外语语种均无限制,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八条 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本科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基本原则为: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区超过计划数调档的、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情况好、分数高的省区。
第九条 学校在遵循各省规定的录取原则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理综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同分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本章程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条 录取艺术类考生的原则是: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与省艺术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艺术类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投档考生,按照省艺术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有省艺术联考成绩同分考生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按照语、数、外、文综(理综)单科成绩先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确实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意向的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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