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2018年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考试院监督”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具体方式

  1.浙江省内招生:

  (1)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原则:“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2)以考生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

  (3)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录取。位次相同的考生,则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先录取。全部相同的,则全部录取。

  2.浙江省外招生: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分数级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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