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录取工作在贵州省和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我院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
第九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降分的政策或管理办法执行,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省级招生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位次)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即按照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当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我院的报考语种一律为英语。特殊专业要求如下:
1.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任何残疾;
2.护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5米以上,男生身高1.65米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残疾;
3.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身高要求:男生4200px-4625px,女生3950px-4350px;矫正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5;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纹身,无明显疤痕、色斑,身体无异味;形体匀称,动作协调,无明显“X”形腿、“O”形腿;无精神病史,听力正常,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4.机场运行专业身高要求:男生4200px-4625px,女生3950px-4350px;矫正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5;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纹身,无明显疤痕、色斑,身体无异味;形体匀称,动作协调,无明显“X”形腿、“O”形腿;无精神病史,听力正常,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5.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身高要求:男生4375px-4625px,女生4000px-4350px;矫正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5;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纹身,无明显疤痕、色斑,身体无异味;形体匀称,动作协调,无明显“X”形腿、“O”形腿;无精神病史,听力正常,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6.民航运输专业身高要求:男生4200px-4625px,女生3950px-4350px;矫正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5;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纹身,无明显疤痕、色斑,身体无异味;形体匀称,动作协调,无明显“X”形腿、“O”形腿;无精神病史,听力正常,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7.航空物流专业身高要求:男生4200px-4625px,女生3950px-4350px;矫正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5;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纹身,无明显疤痕、色斑,身体无异味;形体匀称,动作协调,无明显“X”形腿、“O”形腿;无精神病史,听力正常,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8.空中乘务专业身高要求:男生4300px-4625px,女生4050px-4350px;男生裸眼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7;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纹身,无明显疤痕、色斑,身体无异味;形体匀称,动作协调,无明显“X”形腿、“O”形腿;无精神病史,听力正常,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9.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身高要求:男生4300px-4625px,女生4050px-4350px;男生裸眼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7;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纹身,无明显疤痕、色斑,身体无异味;形体匀称,动作协调,无明显“X”形腿、“O”形腿;无精神病史,听力正常,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10.直升机驾驶技术专业身高要求:男生4250px-4625px以上,女生4000px-4350px以上;英语、数学和物理基础良好;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7(C字表),或双眼矫正视力达1.0以上且近视度数不超过500度;未做过近视屈光矫正手术;无色盲、色弱;无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无纹身或久治不愈的皮肤病;无腋臭;无慢性胃肠道疾病、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无肾炎或血尿、蛋白尿;无肺结核;无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晕车、晕船现象;无口吃、耳鸣现象;无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无心血管系统疾病等。
11.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只招男生,身高要求4125px-4625px,且英语、数学和物理基础良好;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5;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纹身,无明显疤痕、色斑,身体无异味;形体匀称,动作协调,无明显“X”形腿、“O”形腿;无精神病史,听力正常,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第十三条 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方式按贵州省教育厅批准的《毕节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过程接受社会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录取结果由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