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提档。
第十六条 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优先,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办法。
1、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要求志愿未完成计划时进行征集志愿。
2、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者,先后依据语、数、英成绩进行排序,采取专业清的录取办法,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对相关考试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的要求。
3、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录取时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文化课成绩比例占50%,专业课成绩占50%,总分相等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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