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学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级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和分专业。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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