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要求。结合我院提前批次学生就业实际,为与司法干警准入等相关考试相衔接,根据政法院校招生面试体检标准,报考我院警察类专业(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司法信息技术、戒毒矫治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一)政治条件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党籍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的;
4.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吸毒史的;
6.直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
在服刑的;
7.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形匀称,动作协调,
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为过于消瘦,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00);
3.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7(通过手术矫正后达标亦可),无色盲、色弱;
4.两耳无重听;
5.无口吃;
6.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的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血管瘤、白癜风等,身体其他部位无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7.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步态明显异常、“X”型或“O”型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文身、少白头、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畸形;
8.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9.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
10.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的特殊标准;
11.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复查核实的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