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文件要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医学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一)普通高考学生在专业录取时,按照“投档次序、分数高低、报考专业”原则,确定考生所录专业;若考生成绩并列则综合考虑相关单科分数等因素确定。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我院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我院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如在“去否其他专业(服从调剂)”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调配。
(二)对口升学本科招生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录取办法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全省统一划定的对口升学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录取总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中:护理类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前置条件,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根据录取总成绩和填报志愿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职业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录取总成绩相同的,按省招考中心晋招考综[2017]21号文件执行。
(三)专升本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模式,严格按照国家、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录取办法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全省统一划定的各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录取总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专业综合、英语、专业基础,单科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学院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