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院招生计划。分专业制定计划,做好招生宣传、组织落实招生录取。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投档,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对于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不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学科相近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www.8379888.com。,招生咨询电话:0731-887288688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