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和学校纪检监督”的办法,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同批志愿进档的专业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需参加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我校招收的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
非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音乐表演专业采用认同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合格成绩的办法,录取时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艺术类考生可在同一批次内选择填报艺术类志愿或普通文理专愿(只能选一类),文理科考生不能填报艺术类志愿。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要求,不限制外语语种。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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