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院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按考生报考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再依次安排第二志愿,直至专业计划完成。如有同分,则理科考生参考其理科综合成绩,文科考生参考其文科综合成绩。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其录取规则做以下说明: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市、区)考生的录取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院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原无志愿但经调剂进档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安排。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专业培养需要,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我院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医学类专业如临床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药学、制药工程等本科专业。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有上述身体缺陷的考生,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经考生本人同意将其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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