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中央音乐学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三试。考生所报考专业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省级统考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中央音乐学院文化课考试要求: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院所有专业文理兼招,外语不限语种,各类加分不计入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
第十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的录取原则为,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单独划定的文化录取线、校考专业合格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检情况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各专业录取规则,对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其中,音乐学专业(含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治疗)按照专业成绩、文考成绩各占50%合成后排序,从高到低录取。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2017年开始,凡实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我院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要求不限。
第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将于我院收到各省市招办《录取名册》后,由我院招生办公室寄发给被录取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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